为了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将党风廉政建设与继续教育学院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从严治党,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接受党总支的领导,继续教育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协助继续教育院长做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分析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状况,对党风廉正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定期排查党风廉政建设风险点,研究制订相应防范措施。
(三)履行党章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和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规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推荐后备干部等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带好队伍,发现员工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正的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戒,及时纠正。
(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费用开支,严禁乱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责任追究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方针政策方面作出错误决策的,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二)对科室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放任不管,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追究科室领导责任。
(三)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酿成重大事件,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对国家、集体资产和群众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或者阻挠、对抗监督检查,对办案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凡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评先选优晋级,不得推荐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