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档案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09  访问量:252
字体:[] [] []

为贯彻落实学院《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大继续教育学院档案信息资源收集和开发利用,更好地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科室负责人要将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档案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的制度。一般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排页号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装订后向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移交,由办公室按要求向学校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条各科室按本办法第四条的归档范围,按年度完成本部门的档案整理工作。

第四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与继续教育学院、各部门有关的上级来文、请示、批复等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各部门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等材料;

3、继续教育学院、各部门制订或修订的规章制度;

4、继续教育学院党建工作的有关材料;

5、继续教育学院、各部门开展各类成人教育、鉴定工作的材料;

6、继续教育学院、各部门与学生管理、学生活动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

1)学生类: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学籍异动档案、奖惩记录、毕业生登记表等

2)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表、教学日历、考试大纲、考试样卷及成绩汇总表等;

7、继续教育学院评估、获奖材料;

8、其他。

说明: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照片、影像资料等。

第五条凡由本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件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第六条档案原则上由档案部门永久保管。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造册报经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七条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1、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2、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5、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6、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查看学院首頁 查看分院首頁
Copyright (C) 2001-2010 ZheJiang Economic & Trade Polytechn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