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一)继续教育学院印章刻制均须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凭介绍信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
(二)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必须经学校办公室登记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
须交学校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二条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印章,实行登记制度。
(二)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印章的管理
(一)各种印章由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专管,使用印章时,印章保管人应对需盖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等严格把关检查,若发现问题应及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二)保管人员要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安全保险,无特殊情况,保管人员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
(四)若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将追究保管者的相关责任。
(五)印章保管人长期外出时,须将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贻误工作。
第四条代章因工作急需而又无合适印章,可以采用借章办法,借章要在落款处加注“借印”、“代”字样。
第五条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
第六条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附件:
继续教育学院用印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