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职院〔2016〕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运行机制,保障各类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数据信息准确性,调动学院广大教职工参与的积极性,提升学院社会服务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学院各系部、处室或教职工发挥专业及自身优势,面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的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学院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遵循“立足浙江、面向全国、依托系统、服务三农”发展理念,坚持服务系统改革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
第四条学院将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纳入系部年度目标考核。教师参与各类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成效作为岗位聘用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评指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院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系部承担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主体职责,其它职能处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管理,指导、监管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与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工作如下:
(一)整合校内外服务资源,推动、指导、监督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与平台建设,为各部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提供支持服务。
(二)负责学院社会培训项目的统筹规划与管理,负责与政府部门、系统、企业以及社会培训办学资源的沟通与联系,推动各类培训项目的开发。
(三)负责学院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的统筹规划与管理,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
(四)负责学院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申报及成果验收工作,负责系部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的年度目标考核与教师培训工作量认定。
第七条各系部负责本部门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具体工作如下:
(一)根据社会职业岗位工种需求以及学院总体发展需要,结合系部实际情况,开展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负责制订本部门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推动各专业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调发展。
(二)指定一名系部领导分管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视培训与鉴定规模配备若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的教学管理、教学组织、考试考务管理等工作。
(三)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新增工种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四)做好归属到本系部的鉴定考核场地、设备、检测仪器等鉴定条件的维护管理,安排相应管理人员,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社会服务平台建设
第八条社会服务平台是学院设立社会服务机构,整合政府、行业、企事业、社会办学资源,发挥自身优势,为区域经济、社会、文化等事业发展服务,从而实现促进社会发展与办学能力提升、扩大社会影响力的载体。
第九条各系部应主动吸收专业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有益服务资源,整合校内办学资源,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组织或参与各类服务平台建设,提升自身社会服务能力。相关处室应积极发挥在衔接系统与社会等方面的优势,为系部、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创造条件。
第十条各类社会服务平台应积极发掘服务潜力,丰富内涵,培育特色,创新形式,拓展社会培训鉴定功能,提升学院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应加强平台管理,做到机构章程合理、组织机构完善,计划总结完备,活动组织有序,过程档案完整。
第四章实施与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各系部应制订年度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对全院各部门开展的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并对培训与鉴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各类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开班前或开考前,应制定招生、教学、考试、管理、收费方案,并填写《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项目申报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由承办部门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报名、教学管理、技能训练、考务管理等具体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职业技能鉴定考籍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十五条各办班部门必须设专人对培训与鉴定的各种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存档。一般应在项目完成后两周内将《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信息采集表》及相关成果材料交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办班应收集开班文件或合同等、学员名单、培训课程安排、培训照片等有效材料。职业技能鉴定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证名录为有效材料。
第十六条培训规模与职业技能鉴定量以培训量与鉴定人数为计算标准。部门独立主办或承办的项目,按100%确认培训鉴定量。涉及多部门(单位)的培训鉴定项目,核算单位培训鉴定量一般以培训办班规模与培训课程贡献度来确定。
第十七条鉴于培训班举办难度与培训规格有直接关系,为鼓励各部门举办或参与高规格培训项目,在高规格培训班培训量计算时,予以适当奖励。举办国家级培训班按培训量的1.2倍计算,举办省级培训班按培训量的1.1倍计算。
第十八条培训量由培训办班规模人数乘以核算单位师资所承担课时数占培训总课时数的比例来确定。即
第十九条为保证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及时性与准确性,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量的认定一般应在培训办班结束或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后的一个月内,逾期不再认定。
第二十条社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量的认定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系部提供《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信息汇总表》及相关支撑材料,结合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以总10分计评分标准(见表)
社会培训考核评分表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定标准 |
社会服务 | 10 | 社会培训 | 8 | 规范建设 | 1 | 社会服务工作有计划,完成有总结,管理有制度,成果申报要及时。 |
培训规模 | 4 | 积极组织或参与各类社会培训活动,年开展培训量不低于500。 |
专业、教师参与度 | 2 | 积极鼓励各专业、教师参与培训鉴定活动,专业参与度不低于50%,教师参与度不低于30%。 |
支撑材料 | 1 | 培训鉴定活动支撑材料完整、有序(应包括开班文件或合同等、学员名单、课程安排、培训照片等材料)。 |
平台建设 | 2 | 社会服务平台建设 | 1 | 积极创建各类社会培训服务平台,平台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行有序。 |
参与学院服务平台建设 | 1 | 积极参与学院培训项目、师资库、教学资源建设等。 |
第二十二条学院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作与核发。由继续教育学院联系的各类鉴定机构,其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领取并下发各系部。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分坚持公开原则,职能部门需提前将考评依据与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项目申报表(附说明)
附件2: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信息采集表
附件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信息汇总表(示例)
附件1: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项目申报表
名 称 | (按文件通知标明的信息填写项目名称,如:全省供销社业务工作培训班) |
类 型 | □涉农培训□其他社会培训 |
形 式 | □主办□承办□协办□派遣教师 |
级 别 | □国培项目□省培项目□其他项目 |
服务单位 | (接受培训服务的单位,如:临海市供销社) |
有无技能鉴定 | □有□无(本项目是否含职业技能工种鉴定) |
项目负责部门 | (学院该项目的负责部门,如信息技术系)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概况 | 需包含以下信息: 1、项目的经费来源; 2、拟参与该项目的部门及相关教职工(需经参与部门及教职工本人同意) 3、项目计划培训天数、培训人数 4、项目计划起止时间 |
成果支撑材料 | □文件\通知\邀请函(必备材料,需含项目名称、浙江经贸职业学院字样、培训时间等信息) □课程安排表\培训方案(必备材料,需含课程名称、讲授教师姓名、课时等信息,文件中未体现的,需加盖服务单位公章) □学员名单\签到表(必备材料,需含受训学员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等信息,加盖服务单位公章) □现场照片(必备材料,电子稿、A4打印稿) □课件(补充材料) □新闻报道(补充材料) □(其他补充材料) □(其他补充材料) |
项目负责部门审核意见 | (需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征得参与部门、教职工同意后签署相关意见,并对意见负责) |
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意见 | (需对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并签署相关意见) |
附件2: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信息采集表
基本信息 |
培训班名称 | |
培训类别 | □系统培训□涉农培训□其他社会培训 |
组织形式 | □主办□承办□协办□派遣教师□其他 |
服务单位 | |
牵头部门 | |
参与部门 | |
参与专业 | |
参与教职工 | |
培训时间 | | 培训人数 | |
培训地点 | | 培训收入 | 元 |
培训存档材料 |
□培训方案□培训课程安排表(必须) □文件\通知\证明(必须) □学员名单□电子课件□纸质教材/讲义 □签到表□新闻报道、媒体材料存档□照片/影像(必须) □社会服务反馈表□学员评价表□ □□□ |
课时量统计 |
授课教师 | 课时数 | 所在部门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培训量折算 |
系部处室 | 专业 | 人数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核审批 |
牵头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签字): 年月日 | 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意见: 盖章(签字): 年月日 |
分管院长意见: 盖章(签字): 年月日 |
请A4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