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职院[2010]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质量及通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是指对具备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报考者进行职业技能技术等级培训与考核的过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指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为省鉴定中心)、中华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简称总社指导中心)、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院鉴定所)、中华供销合作总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其他具有职业技能鉴定和认证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办法涉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基本原则、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组织与管理、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实施办法、收费标准与财务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基本原则
第四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推行学生“双证制”(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是学院培养高技能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拓宽就业空间的有效途径,各系部、职能处室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第五条各系部要以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水平。通过专业教学与职业资格认证对接的方式,实现“课证融通”,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与质量。
第六条有关职能处室应开拓创新,主动与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机构联系,积极开展社会急需的新职业、新工种,丰富鉴定种类,提升鉴定层次,不断推进学院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上新台阶。
第三章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学院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接受省鉴定中心、总社指导中心等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指导与监督,并与其相关职能部门协作组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有关工作。
第八条学院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院成立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小组负责人,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各系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院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各项管理、服务和实施等工作。
第九条分管院长领导全院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对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学院与外单位、学院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解决经费、场地、设备等问题,对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组织检查、考核和总结。
第十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学院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整体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整合校内外各类资源,负责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职业资格证书)项目的开发与管理。
2、负责与各证书颁发机构联系,根据学院各系部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需求,制订学期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计划;并与鉴定和发证部门联系,下达各证书颁发机构的鉴定管理要求,落实学院鉴定工作安排、工种与成绩备案、证书核发等工作。
3、制订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各系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负责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相关状态数据采集及各类数据和材料的汇总、统计工作。
4、负责鉴定新工种的调研、申报,学院考评员的发展、培训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系部负责本系部所开设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具体工作如下:
1、指定一名系部领导分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做好本系部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规划。
2、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新增工种申报相关基础材料的准备工作。
3、负责本系部各专业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报名、培训、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4、做好归属到本系部的鉴定考核场地、设备、检测仪器等鉴定条件的维护管理,安排相应的管理人员,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教务处负责与各系部协调,研究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融入教学改革的方式方法,推进“课证融通”;与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协调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财务处负责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经费预算审核,按规定支付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相关经费。
第四章职业资格考试工种、等级、颁证机构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学院学生职业技能鉴定颁证机构主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供销合作总社以及其他具有职业技能鉴定和认证资格的机构。
第十五条各类证书认证方式如下: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理财规划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需参加全国统考。
2、食品检验工、汽车维修工、数控车工、秘书、会展策划师由省鉴定中心命题,学院自行安排鉴定日期,并报省鉴定中心审批。
3、农产品经理人、营销管理师、合作经济管理员、茶艺师、评茶员等供销行业特有工种,由学院自行命题,并确定鉴定日期。其中茶艺师、评茶员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供销总社联合颁发;农产品经理人、营销管理师、合作经济管理员证书由全国供销总社颁发行业专业技术证书。
4、CCFA注册品类管理是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一命题,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一确定鉴定日期。CEAC国家信息化计算机教育认证是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统一命题,本校自主确定鉴定时间。
5、除以上证书类别外,由各系部根据颁证机构、证书类型及所涉专业等情况,自行联系有关认证机构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其具体报名、鉴定工作由各系部自行组织。
6、以上所列证书类别视每年政策规定、各系专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学院所有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项与专业相关的证书鉴定,毕业时学生考证通过率须达95%以上。
第十六条由学院自行命题、自行组织的各类工种鉴定,要不断完善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题库建设,考核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章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培训与鉴定计划
1、各系部根据社会职业岗位工种需求,按照已有工种类别,确定学生技能培养方向。
2、各系部于每学期初确定本系部学期计划开展的工种项目(无相应参考工种的专业,可选取权威性高、实用性强的相近职业技能证书替代),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要求填写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表》(附件1),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填写的鉴定计划包括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和由各系部自行组织的两类。
第十八条报名组织工作
1、各系部根据学期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计划,有序组织本系部学生报名工作,报名工作应在规定鉴定日期前一个月内完成。
2、各系部应根据不同工种的报名情况指导学生进行报名,行业特有工种填写《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件2),报名完成后,指定相关人员填写《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名册》(附件3),并以班级、工种类别为要素分类归档该次报名相关材料。
3、鉴定费用按学院各类工种相关收费标准收取。
4、需参加全国统考的工种,由各系部指导学生到浙江职业资格工作网上报名,报名完成后打印个人报名申请表,由各班学习委员收齐后交到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初审,浙江省鉴定中心复审通过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交付鉴定费用,通知报考学生打印准考证。
5、不需要参加全国统考且学院鉴定所(站)具有鉴定资格可自行安排鉴定日期的工种,各系部根据具体情况提前一个月将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有关要求上报相应鉴定机构,申请相应工种鉴定,组织学生网上报名。
6、各系部自行确定鉴定时间的项目,组织报名前需填写《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附件4),和《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表》(附件5)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实施。
7、学生在报名后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种、等级等信息,不得中途退考,否则报名费不予退还。
8、学生如需报考所读专业规定报考工种以外的工种,或在获取规定证书后增报第二工种的,可自愿参加,费用另收。
9、属“双证制”要求学生掌握的职业技能,其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应与教学计划内课程同等对待,可在考前组织学生进行适当的强化训练,但不得组织强制性收费培训。
10、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师,要求具有同等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鉴定考核办法
1、院内自行命题的工种技能培训与鉴定参照《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规则》,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试题或相关行业标准题库进行鉴定。
2、技能鉴定分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专业理论考试采用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形式,考试时间为120分时,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3、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者,由鉴定机构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条考务工作安排
1、考务工作包括考场设置与安排,准考证制作,试卷提取及保管,场地、设备、耗材准备,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配备做好考试过程的管理等工作。
2、考场规格及设置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各系部协调后统一安排,严格按照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要求执行。
3、学院鉴定工种由继续教育学院总体负责,教务处、各系部、相关实训中心协助实施。操作技能考核各系部应依据鉴定中心配料单要求,在鉴定前3天及时准备并测试设备,保证设备稳定运转。
4、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教务处、各系部配合实施。
第二十一条试卷评阅、成绩汇总工作
1、由鉴定机构统一组织的全国性工种鉴定,其阅卷工作由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学院不参与;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到相应鉴定机构领取并下发。
2、特有工种鉴定项目需各系部自行组织阅卷,要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阅卷工作,不得违反阅卷有关规定。阅卷完毕后各系部应按规定做好相关分数登记工作。
3、阅卷费用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证书核发及善后工作
1、由继续教育学院联系的各类鉴定机构,其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领取并下发各系部,相关审批材料原件(有相应机构印章)需留底。
2、各系部自行联系的认证机构,由各系部负责办理证书,相关审批材料原件需留底。
3、证书下发学生前,各系部相关工作人员应做好《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核发登记表》(附件6)填写工作,并复印当期学生证书,按登记表顺序整理归档。
4、每期鉴定工作完成后,各系部需将当期报名名册、报名表、证书核发登记表、证书复印件按顺序整理后存档。
5、每学期末,各系部应做好本系部各年级、各专业学生考证统计工作,认真填写《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证统计表》(附件7)。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各系部统计表分析报考率、合格率,以学期为单位向学院分管领导通报学生考证情况。
第六章收费标准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学院在公布各系部制订的学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计划时,一并公布各职业技能工种鉴定收费标准。鉴定收费标准严格执行鉴定机构最新收费标准,不同专业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费用,均按成本收取。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与“双证制”对应的职业技能鉴定,采取“先付费,后补贴,不合格不补贴”的原则,在高中获取的证书,学校不发放证书补贴。学生在各系部报名并缴纳相关鉴定费。每学期末,各系部根据学生获证情况,填写《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证补贴申请表》(附件8),经系部主任签字后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汇总核对,交分管院长审批后,向学院申请补贴并下发各系部。各系部负责补贴签收发放工作,并做好本系部学生补贴情况登记,以备核查。
第二十五条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享受不超过人民币200元的考证补贴(具体数额根据所考证书收费标准定),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经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学院不收取学生职业技能培训费,教师授课课时计入其平时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费收缴工作以系部为单位,各系部在鉴定日期一个月前收齐鉴定费,附缴费学生名单,交学院财务处。各类考证费用支出,经学院财务处与继续教育学院核对,分管院长审批后,由学院财务处向各鉴定机构支付相关考证费用。
第二十八条由学院自行组织和命题的项目费用:命题费每套150~200元,监考(巡考)费每场150元/人(其中实践操作考试一场考试时间达一天的,监考费为300元/人),中餐补贴20元/人,阅卷费2.00元/份;校外考评员为每天500元/人;实验辅助人员考务费为每场100元/人。
第二十九条鉴定所用材料原则上由各系部根据操作考试要求做好计划及采购,相关费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学院财务处领取并核报相关经费。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经贸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表
系部:
序号 | 班级及专业 | 学制 | 入学时间 | 人数 | 鉴定计划 | 备注 |
时间 | 职业 | 等级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
10 | | | | | | | | |
注:此鉴定计划表包括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和由各系部自行组织的工种
附件2
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二寸照片 |
文化程度 | | 出生年月日 | |
工作单位 | | 电话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身份证号码 | |
现持职业资格证书 | 编 号 | | 职业(工种) | |
发证时间 | | 技术等级 | |
发证单位 | |
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时间 | |
申请鉴定职业 | | 申请鉴定级别 | |
单位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鉴定机构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面)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反面) |
附件3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考生报名名册
机构名称(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序号 | 身份证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职业(工种) | 等级 | 文化程度 | 班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浙江经贸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年月日
申请 | 受理 |
申请系部: | 联系人: | 受理人: | 受理时间: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及传真号: | 核准鉴定时间: |
鉴定地址: | 鉴定所站: |
职业 | 等级 | 人数 | 类别 | 鉴定 时间 | 报名数据批次号 | 鉴定人数 | 鉴定 批次号 | 考评人员 |
A: | | | | | | | | |
B: | | | | | | | | |
C: | | | | | | | | |
D: | | | | | | | | |
E: | | | | | | | | |
其中补考人数及科目: | 备注: |
理论考场设置: 30人/场□。 |
以上所有学生已完成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培训,其中全日制学生均为_年制,第学期。符合规定。 培训单位或院校(盖章) | 以上所有考生的报名材料真实,所提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鉴定所站(盖章) |
附件5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方案实施表
受理号:
鉴定单位 | | | |
联 系 人 | | 联系 电话 | |
考务管理 负 责 人 | | 联系 电话 | |
鉴定职业 (工种)等 级与人数 | | | |
鉴定时间、 考场设置 和考评员 | 理论 | 考试时间: 考点: | 监考 人员 | |
技能 | 考试时间: 考点: | 考评 人员 | |
综合 评审 | | 评审 人员 | |
鉴定所 (站) 意 见 | 盖 章 日期:2016年4月15日 | 鉴定 中心 意见 | 盖 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