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职院〔2018〕19号
第一条开展合作办学是学校履行社会职能,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学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开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的行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开展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学校不与不具备资质的中介组织、个人或各类团体开展学历教育合作办学。
第五条学校加强对合作办学项目前期调研、合作内容审查、分成比例确定、职能审核、签约、监督、过程评估、项目结束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六条学校开展合作办学,必须全面考察合作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等情况,共同研究在招生、学生管理、学籍管理、教学安排等双方应负的职责,并制定双方全面衔接的措施。
第七条合作办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双方学校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招生方式、学籍登记、学生管理、教学管理;
(四)学费标准及收取;
(五)证书规格及其发放;
(六)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解决合作双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七)合作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合作办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不得以学籍注册费、保证金、实习押金等形式乱立项目,擅定标准违法变相收费。
第九条合作办学双方共同协商分成比例。同类型合作办学项目,一般应拟定统一的分成比例标准;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统一标准分成比例的,可拟定不同分成比例,但需详细说明原因。合作办学项目分成比例须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需加强对合作办学的支持服务与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纪委对合作办学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并加强办学过程的纪律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合作办学项目实施期间,归口管理部门需加强合作办学过程评估,确保项目按协议实施,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合作办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合作办学协议期满,可视情况结束项目合作或延续。延续合作办学项目的需重新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第十四条上级机关或地方教育等行政管理机关对合作办学有规范性约束条文的,合作办学双方均须遵守。
第十五条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印制招生简章或刊播广告等须使用经核准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归口管理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对合作办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监督整改或依法处理,确保联合办学的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必须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施教的原则,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将视违规情节程度,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对相关合作办学单位做出通报批评、停止招生资格等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