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09  访问量: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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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教学点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点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成人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综合管理

第一条所有教学点隶属我院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对教学点采用动态管理,并制订考评标准定期教学点的各项工作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条教学点必须协助学院做好招生宣传及招生工作。对外招生宣传的内容,须报我院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对连续两年招生规模达不到要求的教学点,不再安排招生并撤销教学点。对不按学院相关规章制度严格管理的教学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教学点。

第三条教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收取学生学费及各类费用。在我院收费规定之外,且符合当地物价部门收费规定的收费项目,须报学院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建立教学点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教学点一般须设立主任、副主任和教学、学籍、学生管理人员若干名。人员名单必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每年按照办学条件、教学全过程管理等要求,对教学点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六条定期召开教学点工作会议,教学点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须按时出席。

第七条每年对教学点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结果优秀的教学点予以

表彰。对连续两次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教学点,学院有权撤销教学点。

第八条教学点在协助学院招生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严禁以我院名义私自招收任何形式的课程进修生或附读生;严禁转包招生办学;严禁招收脱产生。

第二章任课教师选聘及管理

第九条教学点可向学院推荐当地能胜任相关课程教学的人员作为任课教师,负责完成对任课教师的资格初审,在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学院上报《教学点任课教师信息统计表》和《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兼)职教师审批表》(同时附上教师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经审核批准,方可安排其担任教学任务。

第十条任课教师应在接受教学任务后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提交课程教学进度表、学生自学辅导资料及自学进度表等。由教学点负责将以上资料汇总、归档。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应严格履行《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认真备课,编写教案,组织好课堂教学。因材施教,师生互动,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性思维和动手能力。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在每次面授时布置适量、适度的作业。学生应认真完成、按时交作业;教师要及时批改,并以其作为平时成绩记录。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在每次面授时应做好学生的考勤登记工作,并将出勤情况纳入课程平时成绩评定。在课程结束时将考勤表交给教学点,统一保存备查。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教学点必须严格履行《合作办学协议》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向广大师生及管理人员及时传达上级及我院有关方针政策及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教学点必须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按要求填报教学安排表,以此作为实施教学和教学随机检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教学点负责落实各专业、各门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安排,并监控各教学环节的实施,保证教育质量。

第十七条教学点必须按照《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规范》进行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八条学院每学期对教学点实施教学抽查。抽查内容包括:督导随堂听课、专业课抽考、毕业实践环节答辩、教学管理资料备案情况检查。

第十九条教学点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分发教材、辅导资料、按时收发学生作业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教学点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将该学期的教学任务书、课程表、使用教材目录等有关材料送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备案。课程表必须有各课程任课教师、课程名称、上课人数和准确的上课时间与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教学点应重视做好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与安排工作。按《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完成。

第二十二条教学点要建立严格的教学档案管理制度,须由专人负责教学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章考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教学点的考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课程考核制度。教学点须认真组织各类考试,抓好考风和考纪,减少杜绝学生考试违纪现象发生。教学点应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完成专业课抽考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学点必须在期末考试前2周将期末考试安排表和各科目考场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教学点须加强考场巡考工作。继续教育学院随机进行巡考。

第二十六条教学点应做好课程考核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发现考试违纪与作弊情况,须及时将取证资料整理完毕,并将处理意见在1周内上报。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有关命题规定出好两份试题(A、B卷),所有课程试卷须同时配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第二十九条教师命题用纸要求统一规格,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统一规格的电子版试卷,教学点要保证印刷试卷的质量,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任课教师应按照相关规定与要求认真批阅试卷。教学点负责在学期结束前录入成绩,同时将电子表发送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各教学点必须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学生,以便相关学生做好补考的准备。

第三十一条教学点要妥善保管好考试成绩登记表、补考成绩登记表原件,原件要与网上提交给继续教育学院的成绩单一致。所有成绩登记表原件均须任课教师本人签名。

第三十二条各教学点每学期报送成绩后,教学管理部门将根据成绩登记情况随机抽查1~2门课程的试卷。

第六章学籍管理与毕业生资格审查

第三十三条教学点必须协助学院做好每学期学生的注册工作,学费及有关费用等按《合作办学协议》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教学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助学院做好本教学点新生报到和资格审查工作,协助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按照学院的安排组织学生参加指定机构的数码相片拍照。

第三十五条教学点必须协助学院做好教学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每学期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申办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学及转专业等,具体受理时间为开学第一个月内,逾

第三十六条教学点协助学院组织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在教学单位一栏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教学点公章后,交至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学院毕业办证的规定和要求对学生学业成绩、毕业年限等资料进行审核,报学院批准。办理好的毕业证及学生毕业档案由各教学点负责统一领取,发放给毕业生。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教学点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树立良好的学习气氛,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九条教学点要及时收集学生对教学及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

第四十条学生违纪参照《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教学点负责整理学生违纪材料,初审后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部门。经学院研究处理,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教学点的学生个人向学院申请办理的任何事项,均应由教学点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再由教学点负责到学院办理。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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