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09  访问量: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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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经职院〔2018〕24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考试院相关政策法规,适应学分制教学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在册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报到时间到教学站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已录取的新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站点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并办理手续后,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如该专业下年度不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如果不愿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则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需进行学籍信息复查。学生入学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等各项基本信息必须与成人高考报名时的各项信息一致。本人确认各项录取信息无误,方可办理学年注册手续。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舞弊情节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第四条新生学籍复查工作由教学站点在学校指导下进行。复查结束后,教学站点需编制学籍复查合格学生名册,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审核与注册。

第五条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后,转入教育部在籍学生库。在参加成人高考报名时,因学生本人将个人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通过新生资格审核,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对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六条入学注册后,不得更改姓名。网上注册的信息与录取信息不符,由本人自行到原毕业学校或认证部门进行认证修改,否则毕业时无法进行电子注册,无法取得毕业证书。

第七条在读学生每学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学站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以取得当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转学、转专业与转学习形式

第八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的;

(二)因工作变动,住址或户口迁移到外省、外市,不能在我校或我校某教学点继续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第九条被其他院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我校学习,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入我校学习者,需提供相应申请和材料,报我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学习。

第十条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跨学科门类转学的;

(三)毕业学年内的;

(四)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的;

(五)已办理过转学手续;

(六)已达到退学规定的。

第十一条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和转学习形式。确需转专业、转学习形式(限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低年级),本人必须提供足以说明转专业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转学习形式申请表。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一次。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不能进行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一)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不能互转;

(二)二年级学生,不再办理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三)通过定向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需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的学生应于每年330日前、930日前提出申请,由站点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批并返回审批的纸质材料给站点。学籍异动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第三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者;

(二)应征入伍者;

(三)请假时间超过当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由学员本人提出要求或教学站点认为必须休学,经学校认可者。

第十五条申请休学的学生必须向教学站点提交申请材料,经教学站点审核后,每年41日前报继续教育学院办理书面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本人按规定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再休学一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方可复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如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根据学生意愿,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开除其学籍。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主动申请退学者;

(二)不按时上交当学年学费且无正当理由者;

(三)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不申请复学者;

(四)修业年限超过6年者;

(五)因自身工作或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六)违背相关政策、制度、学生守则等明确规定且有必要退学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条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学习满一年者可发给结业证书,或退学证明。擅自退学者不发。已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但可以根据招生规定,重新报考。

第四章学制、学分与选课

第二十一条成教学生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三年。凡按教学计划有关规定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允许提前半年毕业。若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延长学习年限,但自入学注册学期起在校期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二条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该课程的地位和学时数来确定。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结合平时成绩和考核情况来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反之,则不能取得学分。

第二十三条教学站点应根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开设选修课程,供学生选学。学生选课时,必须认真阅读专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本管理规定,在教学管理人员或班主任指导下,根据学校提供的课程计划选课。

第二十四条学生需在学期期末考试前完成下一学期的选课。教学点应在期末考试后将教学站点下一学期课程教学安排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读课程以教学计划为依据,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者,原则上不得修读后续课程。若学生本人通过自学,确已具备先修课程的基础,要求提前选学后续课程时,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凡已注册的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习档案。

第二十七条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定,六十分为及格。毕业论文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考勤、测验、课外作业和实习等)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课程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70%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班主任请假,经批准后给予缓考。缓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举行。缓考不及格课程可以正常补考。

第二十九条学生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按60分计;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毕业前的最后一次补考。

第三十条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处理,并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教学站点批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时间安排在第六学期)。考试作弊的学生应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补考作弊者,取消再次补考的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作结业处理。

第六章免修、重修与缓修

第三十一条有下述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一)通过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外语、计算机以及其他专业技能等级考试者,可免修相同或相关课程,且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通过自学考试或其他国民学历教育同层次、同课程单科成绩合格者,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免修,可取得相应学分。

(三)复学的学生,原所修课程成绩及格者,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三十二条申请免修手续办理程序:在校生,在学期开始一周内提出课程免修申请;新生,在入学报到后,面授前提出申请。申请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手续。该课程的成绩以免修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三条无论何种形式获准免修,都应照常缴纳学费。

第三十四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进行补考,也可以申请重修;其中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补考或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

学生虽已取得课程学分,但对成绩不满意,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站点和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也可重修,成绩按重修成绩登记。

技能训练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等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均独立进行考核,评定成绩。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

第三十五条缓修

一般情况下,学生因自身原因要求缓修教学安排中的课程,应及时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但学生必须在6年之内学完所有课程,修完所有学分。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按国家及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能顺利取得毕业证书的所有学生,每名学生只有一次参评机会。

第三十七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二)热心为班级同学服务,促进班级工作开展,发现班级问题及时汇报,设法解决。积极为班级同学排忧解难。

(三)学习目的性明确、刻苦认真,能按时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按时完成作业,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履行请假手续,主动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工作。

(五)各科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毕业设计(论文)良好及以上。

(六)坚持业余学习,做到学习和工作两不误,工作实绩突出。

第三十八条评选及奖励办法

(一)评选工作在个人小结和班级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优秀毕业生由班主任提名、站点推荐并确定初步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公布。

(二)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毕业生数的2%

(三)推选出的优秀毕业生要填写《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四)对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发给荣誉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违犯学校纪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学生处分程序参照《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

第八章学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业余(函授、夜大)学习形式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第四十二条学分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

第四十三条计费学分标准与收取。计费总学分为75学分。每学年按25学分收取学费。

第四十四条学生需在每年41日前完成当年学费缴款。

第四十五条成人教育学生实施缴费注册入学制。学生直接将学费交到学校账户。学生未缴当学年学费,超过一个月者予以退学处理。教学站点应做好每期学费催缴工作,并协助学生完成缴费事务。

第四十六条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退学、开除、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退学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四十七条成人教育收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监督。学校财务处每年需开展一次成人教育收费情况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继续教育学院。

第九章毕业与证书

第四十八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按规定交完学分学费者,准予毕业,发给统一印制、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达到最低学习年限,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

(二)学习期间无违纪行为。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及没有在国家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或有关信息不准确的学生,学校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对于学生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不应发而误发出的证书,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已注册的学历信息。

第五十一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到弹性学制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五十三条如遇上级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政策调整,本规定需进行相应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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